1 论坛宗旨
2000年10月25日,南京广播电视塔工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代理总监被判5年,首次在我国监理业界引起巨大的震动和反响。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项目总监也被判刑。近8年来,监理因安全职责屡次受罚甚至被判刑,使监理安全职责成为绷在监理人士心中的一根弦,也成了监理杂志内容中一个讨论焦点。有鉴于此,2008年5月15日~16日,《建设监理》编辑部在杭州举办了“监理安全职责”论坛,企望能将监理安全职责讨论明白、定位清楚。100多名与会人员主要来自于监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其中5名来自于业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林之毅到会并以个人身份作交流发言。论坛还邀请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课题组成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博士后周建亮同志参会。整个论坛自始至终气氛活跃,大家各抒己见,讨论热烈,争相表达心声。论坛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2 现实与问题
发言中反映,2004年发布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明文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往往难以落实《条例》14条中的相关程序和责任。在执行第14条时,监理人员会遇到以下两种棘手的局面:(1)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业主(投资方)关系暧昧,或者业主担心停工整改会影响工程工期,业主可能会出面干涉监理工作,以至于施工方能够继续我行我素。(2)工程项目属于“政绩工程”,业主往往是地方政府或某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很难按第14条实施。
虽然在法规中确定的监理权利较大,相应的责任也大,但实际操作中,权利没有得到落实,而责任却都得到了落实。本来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管理条例,但实际上,出现了监理被处罚过重过严,甚至处以刑事处罚。对此,某公司总经理将2001~2007年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2007年对监理方的处罚首次超过了施工方项目经理,可以看到施工方项目经理逃脱行政处罚,而项目总监总被行政处罚,甚至判刑。因此为了避免被处罚,监理只好每周发两张安全类通知单;每月报告两次安监站;每月发一次停工令。某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认为:这样做只是摆脱自身责任,并没有有效消除事故隐患。“我们要解决的是不要出现安全事故。仅仅我们没有责任了,并不代表没有事故了。所以我们应该澄清并且解决谁来负责,进而达到消除事故隐患的目的。”
“监理老是出问题,不利于行业发展,造成监理生存空间狭小,所以行业对安全职责问题应该有个说法。”某公司总经理如是说。
3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归属
3.1 安全职责不属于监理
来自上海一家大型监理公司的副经理强调:“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在法律上是明确的,没有理由强加给监理”。
“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而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这是必须从法理上澄清的一个问题。作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及事故责任的主体,施工单位将责无旁贷;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权,只能由政府来行使。对于工程质量及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及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只能而且必须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责任;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公权范畴。除工程项目外,建设(监理)单位不能约束或限定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10.25事件”的当事人,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监理安全责任颇有怨言。他认为:立法应有据,要害是法理。下位法《安全条例》应与上位法《安全生产法》一致,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如果确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那么“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如果法理依据不足,就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改变。责任要适当,法制要配套。监理业属于咨询行业,监理的建议并不起最终作用,不是执法主体,不应当承担法律的主要责任,最多可以说咨询不到位。不能将责任强加给监理。
3.2 谁生产,谁负责
江苏一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认为:监理的责任不应超出业主承担的责任。业主不能将承包人的责任委托给监理。谁生产,谁负责,必须要分清楚各方的责任。监理制度的出台背景就是引进国外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取消传统的指挥部形式,采用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机构参与工程管理。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具体生产过程的执行者。
辽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认为:安全是天大的事。我们现在所讲的安全事故,是纯安全事故,是指没带安全帽、高空坠落、坍塌、触电、机械伤害、安全网没兜住等事故。由质量引起的伤亡事故监理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质量不好,建筑产品肯定不能用。但这和安全事故是两回事。死人的事,应该是“谁生产,谁负责”。劳动安全法很明确地规定: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问题是施工过程当中施工企业内部的行为。监理是很难管的。
3.3 监理有安全职责
江阴市建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认为:监理有安全职责,不可推却。
武汉华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也认为:不能把监理作为安全责任主体,但同时监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工程质量负道义上和连带性的责任,有责有职有位才有生存空间。
3.4 业主有责任
作为业主方代表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副经理则认为:业主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在整个安全职责当中,业主有责任,而且负主要责任。他说:“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将业主的安全责任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他认为,有责任不一定有过错,只要我们尽职了,出了事故我们就没有过错。但如果在过程中,我们确实有过错,那我们承担责任是义不容辞的。如果业主能够重视安全责任,有一整套管理方法的话,想出事故都难。
江苏经纬监理中心总工也提到:根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事故处罚时,不要忽略了建设单位责任,更不能责任倒置、处罚偏位、罚不当罪。建设单位如果过度压缩造价和工期,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监理人不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而建设方代表支持承包商继续蛮干,指令强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监理都不应当承担安全责任,而建设方代表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
3.5 “安全监理”这一提法有问题
上海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主管安全的副秘书长认为:现阶段大家都提“安全监理”是不对的,我们并不否定监理在施工中应负的责任,但反对“安全监理”这个提法。深圳京圳监理公司总经理也认为:安全监理的提法其实有问题,应该改称施工过程中监理的安全职责。
4 现阶段监理安全职责如何应对
(1)与会者建议:1)强化专业管理。充实安监站人员(或叫安全管理员),行使监督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当然也可在监理公司雇用,代表政府,代行职权,但要有经费来源;2)弱化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安全工作可以做,但是责任不宜过多,少处罚或不处罚,必要的民事、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刑事处罚一定要慎重。
(2)一旦出了事故,涉及监理方的责任应给予慢处理和冷处理。
(3)依靠协会积极沟通。如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重视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做好政策、法令法规的宣传,政策的解读以及政策的完善,并形成管理规范。该协会与安质监总站合作,制定了安全监理措施,通过法律法规达成共识;天津市监理协会邀请权威专家一起研究,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沟通,使政府部门对监理应负的责任有所了解,在行业方面提供指导。作为监理企业也要主动和政府部门沟通,不能以顶撞敌对的态度去对付。
(4)确有遇到不公平对待,监理企业不必悲观,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维权。
5 听取“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课题简介
建设部市场管理司下达开展的“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课题组成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博士后周建亮同志向大家介绍了课题开展情况。他着重介绍了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在监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制度和做法。
6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发言摘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林之毅介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他说:“监理责任来源于三方面。委托监理合同是监理责任的主要来源;法律法规所赋予监理权利和相应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是第二来源;第三来源于社会责任,这是作为一种义务来承担。因此,安全监理责任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赋予专业人士在职业行为上的配套责任。从专业角度上分析,监理承担责任是可以理解的。通过近5年的实践,监理企业已经开始逐渐适应《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已经培育了一部分优秀专业人士,培训了一批队伍。如果再想要其他人取代监理工程师做安全监理,现在还比较困难,也不大现实。目前正在进行的《监理规范》修订中,理所当然地将安全监理职责归于监理了,条例会越来越完善。因此,要回避安全生产这个责任是有难度的。”
他告诉大家:作为监理单位要牢记2006年颁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核心的一句话,“如果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程序履行了职责,再出安全事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协会在起草建设监理条例时也将把这句话归入,从而能为规避监理责任或者界定监理安全责任起到重要作用。协会曾组织行业从业人员与法官、律师等进行座谈,法官、律师也认为监理责任再大,也只应局限于行政处罚,对监理工程师处以刑法处罚是没有依据的。对于行政处罚中的经济处罚,协会也以此作为新的研究课题。责任问题导致项目经理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考虑通过职业责任保险模式来分担或转移风险,这是行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他表示,安全责任如有一天转移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将拥有一批专业人士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届时将形成一种新的局面。
论坛结束时,与会人士强烈要求以后监理行业出台新政策、新法规之前,一定要多多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 |